哈萨克斯坦放宽部分武器销售限制
(哈萨克国际通讯社讯)哈萨克斯坦内务部对民用及公务用武器和弹药的流通规则作出调整,相关变更已正式生效。新规定对购买不同类型武器所需的条件作出了更明确划分。
根据新规,口径不超过4.5毫米、枪口能量不高于7.5焦耳的气枪及与武器结构类似的产品,可由18岁以上哈萨克斯坦公民在无需许可的情况下购买,前提是提交以下材料:
无犯罪记录证明;
有无精神或药物依赖等疾病动态监测记录的说明;
已完成有关民用及公务用武器安全使用规则培训的证明。
该类武器若销售给法人单位,仍需持有相应购买许可。
此外,已持有民用武器存放与携带许可者、武装部队及其他军事单位现役军人(不含预备役)、拥有特种或军衔的国家安全与执法机关员工(不含国家消防机构人员)在购买此类武器时,可免交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装填催泪性或刺激性物质的喷雾器、气溶胶和其他类似装置,供应商可向18岁以上公民销售,无需购买许可,但须在购买前完成安全使用说明并由买方签字确认。
仿真武器(经退役处理无法实际射击的武器)仅可售予持有收藏许可证的个人或法人单位。
同时,民用火器、瓦斯手枪与左轮手枪、电击器等武器仍须凭由内务机关签发的购买许可才能获取。
冷兵器类的猎刀则需持有火器存放与携带许可,并在猎人证中登记。
为申请购买民用武器及弹药,个人需提交以下材料的电子版:
申请书;
缴纳国家费用的支付凭证;
无持枪禁忌的医疗证明;
猎人证复印件;
安全操作规则考试合格证明;
拥有体育射击项目不低于国家一级运动员候选人等级的运动员注册证书;
相关国家或地区射击类体育联合会的推荐函(如购枪目的为体育训练);
体育联合会或组织出具的现有及所需武器弹药数量说明;
对于以旅游、公务、私人目的临时在哈居住的外国人,须提供本国外交机构推荐函,并承诺在购枪后7日内将武器带离哈萨克斯坦;
对于长期居住(不少于一年)在哈的外国人,亦须提供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推荐函;
若无法在居住地妥善保管武器,还需提交与集中武器保管点的保管合同。
【编译:达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