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拟修订选举法 完善竞选与选举委员会制度

(哈萨克国际通讯社讯)哈萨克斯坦议会两院联席会议8日通过《关于修改和补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选举法〉》宪法性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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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副总理兼国家经济部长赛热克·朱曼哈林在会议上介绍法案时表示,该草案旨在解决此前选举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并进一步完善国家选举立法体系。

根据草案内容,地方行政长官选举中的重新投票程序将得到明确规范。若候选人得票数相同,地方选举委员会须在一个月内组织重新投票。

与此同时,候选人提名机制也将进一步规范。草案规定,同一人员不得同时竞选地方议会议员和行政长官,也不得在多个选区同时参选行政长官职位。

在竞选宣传方面,草案特别关注网络平台使用规则,提出在使用线上平台进行竞选宣传时,应确保所有候选人享有平等条件。

若候选人由某一政党提名,其可无需额外签署协议,直接使用该政党的官方网站及社交媒体账号发布竞选材料。

此外,草案还禁止候选人及政党接受选举基金以外的资金支持。

明确“竞选代理人”资格条件

草案同时对竞选代理人制度进行了调整。根据新规定,只有年满18岁的哈萨克斯坦公民方可担任竞选代理人。

同时,竞选代理人不得兼任总统、议员或行政长官候选人,也不得担任地方自治机构成员。

针对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联署支持程序,草案也进行了细化。候选人需获得所在选区半数居民点代表支持,并收集不少于当地选民总数1%的签名。

强化选举委员会成员要求

草案提出进一步提高选举委员会成员准入标准。曾因腐败犯罪、严重或特别严重犯罪被判刑的公民,将不得进入选举委员会。

与此同时,委员会成员责任机制也将加强。如发现成员存在滥用职权等违规行为,相关委员会有权提出警告;若6个月内再次发生违规行为,其职务可能被终止。

此外,草案还新增关于暂时中止委员会成员职权的规定。委员会成员因学术休假或育儿假等原因,可暂时中止职务,其空缺将由上级委员会临时指派人员补充。

对于新设立或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地区,草案也明确了选举委员会成员任期规则。委员会任期仍为5年,但新组建地区的委员会任期需与全国其他委员会剩余任期保持一致。

轮班工作区和特殊机构可设投票站

朱曼哈林还表示,草案中涉及投票站设置的新规定。

根据规划,未来在实行轮班工作制度的工作场所,以及部分特殊封闭机构中,也可设立投票站,以保障公民投票权。

他指出,相关修正案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选举透明度,强化各方责任,并确保选举程序严格依法实施。

【编译:木合塔尔·木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