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银行将参与发起设立哈萨克斯坦本土评级机构

(哈萨克国际通讯社讯)哈萨克斯坦总统签署《信用评级活动法》,对境内评级机构的运营建立统一规范。根据新法,哈萨克斯坦将成立本土评级机构,国家银行将成为其发起人之一。

Фото: Солтан Жексенбеков / Kazinform

根据法律规定,今后在哈萨克斯坦,只有依法完成注册并获得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才有权发布信用评级。评级机构将被明确划分为哈萨克斯坦本土评级机构、国际评级机构和外国评级机构。

新法的重要变化之一,是建立哈萨克斯坦本土评级机构。国家银行将作为发起人之一参与其设立。

法律针对该机构的资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以及利益冲突管理等方面规定了专门要求。

评级范围将不局限于信用评级

根据新法,评级机构除信用评级外,还可以开展其他类型的评级业务。

法律允许评级机构提供公司治理评级、伊斯兰金融原则合规评级、主权信用评级、可持续发展评级以及其他类型评级。

与此同时,评级所采用的方法必须公开透明并具有充分依据,用于作出评级判断的信息也必须具备较高的质量和可靠性。

评级机构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确保评级活动的独立性。

本土评级机构高管须符合专门要求

新法对哈萨克斯坦本土评级机构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明确规定。

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须具有经济、法律、数学或技术领域的高等教育背景,并拥有规定的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此外,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其中,曾实施腐败违法行为的人员将受到任职限制。此前在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相关任职许可曾被撤销,或曾被解除相应管理职务的人员,也将受到相关限制。

候选人是否符合上述任职条件,将由哈萨克斯坦本土评级机构自行进行审核。

旨在提高评级市场透明度

总体而言,新法对哈萨克斯坦信用评级市场的运行机制进行了系统规范,明确哪些机构可以开展评级业务、评级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以及评级机构和管理人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预计相关制度将进一步提高评级活动透明度,并保护评级使用者免受缺乏依据或受到利益冲突影响的评级结果影响。

该法将自2026年10月21日起实施,其中部分条款将于2027年7月1日起生效。

据此前报道,哈萨克斯坦还将进一步完善消费者信贷保护机制,借款人获得贷款后可在规定条件下于14天内无罚金解除贷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