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土壤污染、河流受损,或破坏动植物群落,相关后果应由谁承担?根据哈萨克斯坦现行法律,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人必须自费消除不良影响。这一要求以《生态法典》确立的“污染者负担”原则为依据。
“污染者负担”原则意味着什么?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典》第136条,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人有义务使用自有资金,全面修复受损的自然环境要素。
也就是说,责任并不止于缴纳罚款。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人还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已经造成的生态损害。
需要了解的几个要点:
缴纳罚款不能免除损害修复义务。 即使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人已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也不能因此免除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
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自然环境。 消除生态损害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修复受损的自然环境要素。其目的是消除损害造成的后果,恢复自然环境状况。
必须查明损害的性质及相关事实。 《生态法典》第131条明确了生态损害的特征,包括自然环境状况发生可直接或间接测量的不利变化,或其有益属性有所退化。在确定是否适用损害消除义务时,需要查明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及相关具体情况。
法律如何规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典》确立的“污染者负担”原则,不仅旨在预防环境污染,也要求由责任人承担消除生态损害所需的费用。
换言之,对自然环境造成的生态损害不能被忽视。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消除损害后果、修复受损自然环境的义务将由造成损害的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