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法》第54条第3款,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此外,内务、交通监管以及国家税务机关授权人员有权检查上述证件。但如果驾驶员持有身份证明文件,则此规定不适用于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签发的证件。-内务部在回复哈通社询问时表示。
不过,哈萨克斯坦目前已出台有关电子文件使用的相关规定。
—根据《电子文件和电子数字签名法》第8条,存储在国家或非国家信息系统中的电子文件可以通过数字服务使用和出示。因此,如驾驶员持有身份证明文件,以数字形式出示驾驶证并不违法。-内务部指出。
【编译:阿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