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哈迈特卡利耶夫表示,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第434条,在公共场所使用粗俗、污秽语言属于轻微流氓行为之一。
相关行为可能发生在街道、公园、公共交通工具、政府机构、购物娱乐中心、教育机构、机场、火车站以及其他公众可以自由进入的公共场所。
他指出,在社交媒体、网络直播以及其他公开互联网平台公开使用粗俗、污秽语言,如果造成公共秩序受到扰乱,同样可能依据《行政违法法典》第434条进行认定。
关于启动行政程序的依据,艾哈迈特卡利耶夫介绍,《行政违法法典》第802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警方直接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公民举报或申请、受害人申请、监控录像、视频记录材料、证人证言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根据第434条,相关违法行为可能面临罚款、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或行政拘留等处罚。
艾哈迈特卡利耶夫还表示,根据《行政违法法典》第54条,法院可以对承担行政责任人员的行为设置特别限制,包括禁止其以任何方式与受害人联系、禁止前往特定场所,以及禁止饮酒、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等。
他强调,在公共场所和公开交流中保持文明用语,是公民法律文化的重要体现。在公共空间使用粗俗、污秽语言可能违反哈萨克斯坦法律,并导致行政责任。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艾哈迈特卡利耶夫指出,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已经成为人际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开空间发表的言论可能迅速传播,并影响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尊重。因此,公民在网络公共空间交流时,同样应遵守文明交流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