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质汽油导致车辆受损,损失该由谁来赔偿?——总理作出回应

( 哈萨克国际通讯社讯 )针对库鲁尔泰议员提出的质询,总理沃勒扎斯·别克帖诺夫就使用劣质燃油导致车辆受损时的损失赔偿问题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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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1条规定,销售商有义务赔偿因商品缺陷给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的损害;在商品缺陷得到证实的情况下,还应赔偿与开展鉴定相关的费用。此外,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947条和第948条规定,因商品缺陷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不论销售商(制造商)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均可根据自身选择向销售商或制造商提出赔偿要求。”别克帖诺夫指出。

他强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消费者因使用劣质燃油导致汽车受损,有权直接向销售商或制造商提出损失赔偿要求。

“在此过程中,确定石油产品质量恶化发生在供应链中的具体参与者,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这不会限制消费者提出损失赔偿要求的权利。”别克帖诺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