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参议院批准与秘鲁三项法律合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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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国际通讯社讯)哈萨克斯坦参议院(议会上院)4月2日在全体会议上批准了哈萨克斯坦与秘鲁共和国之间的三项合作法律文件,内容涉及刑事司法协助、被判刑人员移交以及引渡合作等领域。

此次获批的第一项文件为《关于批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与秘鲁共和国关于刑事案件相互法律协助条约〉的法律》。该条约于2024年10月在阿斯塔纳签署,旨在为两国在预防犯罪、调查取证、刑事追诉和司法审判等方面提供合作与法律协助机制。

根据条约内容,双方将对两国主管机关之间的协作程序作出规范,包括司法协助适用范围、请求的形式与内容及执行程序、公民权利保障、被羁押和已定罪人员的临时移交、没收程序协助、金融信息与银行账户识别及冻结、费用补偿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哈萨克斯坦参议员努尔兰·别克纳扎罗夫表示,根据该条约,双方承诺在各自国家法律框架内,就刑事案件相互提供广泛法律协助。与此同时,条约还明确列出了拒绝执行司法协助请求的具体情形。

截至目前,哈萨克斯坦已与包括中国、英国、法国、美国等在内的33个国家签署类似协议。此次与秘鲁建立相关法律合作机制,将进一步完善两国在司法协助领域的合作基础,并提升双方在打击犯罪方面的协作效率。

被判刑人员移交程序将进一步简化

当天通过的第二项文件为《关于批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与秘鲁共和国关于被判刑人员移交条约〉的法律》。该条约于2024年10月23日在阿斯塔纳签署,其主要目的在于为被判处监禁人员返回本国继续服刑提供法律依据,以促进其社会再融入。

根据条约,双方承诺在被判刑人员移交领域开展合作,并明确了移交条件及拒绝移交的依据。按照规定,被判刑人员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被移交:其为接收国公民;判决已生效并可执行;在收到移交请求时剩余刑期不少于6个月;本人提出移交申请;其行为在两国法律下均构成犯罪;双方均同意移交;以及除确有无支付能力情况外,已缴纳罚金或赔偿损失。

条约同时明确,如移交可能损害移交国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与其国内法律相抵触,则可拒绝移交。该条约的中央主管机关分别为:哈萨克斯坦方面的总检察院,以及秘鲁方面的国家检察官办公室。

秘鲁将协助移交在逃人员

第三项获批文件为《关于批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与秘鲁共和国关于引渡条约〉的法律》。该条约主要规范双方对被通缉人员的引渡程序,以便将相关人员移交用于追究刑事责任或执行法院判决。

哈萨克斯坦参议员马拉特•霍扎耶夫指出,条约明确规定了拒绝引渡的强制性理由,包括:若相关追诉与个人的民族、国籍或政治立场有关;若有合理理由认为其可能遭受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以及存在死刑或酷刑风险等情形。

根据条约,任何一方国家均无义务引渡本国公民。如一国拒绝引渡本国公民,则应根据请求方申请,依照本国法律对该人员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

条约规定,引渡合作须以书面请求方式启动。负责落实该条约的中央机关同样为哈萨克斯坦总检察院和秘鲁国家检察官办公室。

据介绍,目前在哈萨克斯坦或秘鲁境内,尚无因逃避司法而被对方国家通缉的相关人员。哈方认为,这三项法律文件的批准,将进一步夯实两国在打击犯罪领域合作的法律基础,并提升两国执法机构之间的协作效率。

【编译:达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