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布的文件,在遵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哈萨克斯坦和中国公民可持本国有效驾驶证,在对方国家境内驾驶相应类别的机动车。
文件同时对两国驾驶证相互换领机制作出规定。相关安排涉及B1类别驾驶证。
文件指出,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哈中两国公民可使用本国有效驾驶证,在对方国家境内驾驶轻型机动车。
协议生效后,两国公民在换领驾驶证时,无需重新接受驾驶培训或参加驾驶资格考试,但具体办理程序仍须遵守所在国法律规定。
根据文件,该协议还将建立哈中两国主管部门在驾驶证相互承认和换领问题上的协作机制。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公布的仅为政府决议草案,相关安排尚未正式生效。
按照程序,双方需首先签署协议,并分别完成各自所需的国内程序。待协议正式生效后,两国驾驶证相互承认和换领机制才会启动。
哈萨克斯坦内务部认为,该协议将有助于减少两国公民办理相关业务时所需的行政程序,为在哈萨克斯坦或中国临时、长期居留的两国公民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