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版《初级卫生保健标准》获得通过

哈通社阿斯塔纳3月25日电 根据哈萨克斯坦卫生和社会发展部发布的《初级卫生保健标准》规定,哈萨克斯坦医疗从业人员有义务对患者保持温和、友好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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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初级卫生保健标准》是根据卫生和社会发展部塔玛拉•杜伊谢诺娃的要求制定的。

该《标准》于2016年3月4日获得司法部批准,并于3月14日正式生效。
《标准》旨在规范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根据《标准》规定,我国医疗从业人员在接待患者时,有义务保持平和、亲切的态度,与患者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在接诊结束后需友好的向患者道别。
此外,《标准》还细致的医生在接诊过程中需完成的各项消毒、清洗流程等。(编译:塔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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