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旅居海外的哈萨克斯坦公民仍有权领取养老金
(哈萨克国际通讯社讯)哈萨克斯坦宪法法院近日就长期居住海外公民的养老金领取问题作出解释,明确指出,已移居国外的哈萨克斯坦公民,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仍有权领取国家基础养老金和按年龄发放的养老金。
宪法法院此次审议的是东哈萨克斯坦州法院提交的一项合宪性审查建议,涉及《社会法典》第196条、第202条、第204条以及2023年6月22日颁布的第232号养老金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
案件起因是一名公民提出申诉,认为现行规范在实际执行中,将“必须长期居住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作为领取国家基础养老金和年龄养老金的条件之一,这与宪法第14条和第28条第1款规定的平等权及社会保障权相冲突。
宪法法院在审议相关材料并分析现行法律后指出,从法律性质上看,养老金属于因公民达到法定年龄、进入社会脆弱阶段而获得的社会保障支付,其发放依据并非居住地点。
法院强调,根据对宪法相关条款的系统性解释,《社会法典》第196条第1款并未规定哈萨克斯坦公民必须长期居住在国内,才能享有依法获得养老金保障的权利。
与此同时,法院指出,《社会法典》第202条第2款以及第204条第3款第2项中关于“长期移居国外后停止发放养老金”的规定,仅适用于在养老金发放时原本就被要求满足相关居住条件的人群。
宪法法院最终认定,《社会法典》第202条第2款和第204条第3款第2项部分内容不符合宪法规定。
不过,法院同时表示,第232号规定第5条第5部分相关内容,仅涉及申请人资格审核机制,并未直接包含禁止或限制养老金发放的条款,因此没有理由认定其违宪。但法院建议主管国家机关进一步完善和明确相关规范。
宪法法院最终确认,哈萨克斯坦公民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全部条件情况下,在申请和领取国家基础养老金及年龄养老金时,不应被强制要求长期居住在哈萨克斯坦境内。
【编译:木合塔尔·木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