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改革委员会:吸纳民意诉求,多项补充条款写入宪法草案
(哈萨克国际通讯社讯)10日,哈萨克斯坦宪法法院副院长巴赫特·努尔穆哈诺夫在宪法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宣布,宪法改革委员会已对收到的各项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在基本法草案中引入了一系列补充条款。
—原宪法草案第8条仅规定承认并平等保护两种所有制形式,即国家所有制和私有制。许多建议指出,该条款未能涵盖全部所有制形式。因此,该条第1款现修订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所有形式的所有权均得到承认、保障并受到平等保护”,-努尔穆哈诺夫指出。
据他介绍,在草案第14条第2款中,原规定为人权与自由自出生起便属于每个人,具有绝对性且不可剥夺。多位公民和专家建议对该规范加以强化,并提出加入“人权与自由决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内容与适用”这一表述。
在采纳上述建议后,该条款拟定为:“人权与自由自出生起便属于每个人,具有绝对性且不可剥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的内容与适用应据此确定。”
—第14条第3款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基于其国籍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国籍体现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宪法法律联系。这意味着,哈萨克斯坦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全部权利、自由与义务,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该条第5款也得到了进一步明确:根据修订后的版本,个人和公民在行使权利与自由时,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不得限制他人的自由,同时不得损害宪法制度基础、公共秩序、公民健康以及社会的公序良俗,-努尔穆哈诺夫进一步解释道。
此外,委员会还收到了关于统一总统解散库鲁尔泰(议会)权力表述,并明确解散立法机构限制条件的相关建议。
—在此前公布并提交全民讨论的宪法草案中,国家元首的这一权力具有强制性特征,即在拟定人选被重复拒绝任命(选举)及其他特定情况下,必须解散库鲁尔泰。现有建议提出,应将共和国总统的该项权力改为任意性表述,即确立为国家元首的一项权利。相关修改已引入宪法草案第46条第2、4和第8项,第57条第1款,以及第62条第1和第2款中,-努尔穆哈诺夫表示。
同时,上述宪法规范还对解散库鲁尔泰设定了明确限制条件。具体而言,在紧急状态或战争状态期间、总统任期最后六个月内、上次解散库鲁尔泰后一年内,或在宪法第51条规定的情形下(即依法代行总统职权的人员任期内),均不得解散库鲁尔泰。
【编译:阿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