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的规定,现在个人企业和法人实体企业可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不可以个人名义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承运。
修订新规则旨在简化签发证书和通行卡的业务流程,消除漏洞,统一对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获准进行国际货物运输的汽车承运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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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车(允许总重量(包括挂车)超过6吨,或允许有效载荷(包括挂车)超过3.5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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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车辆(用于运输部分类型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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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设计用于执行不同的工作,主要是非运输工作)。
上述车辆必须符合“C”类车辆。
下列车辆可用于国际公路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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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强制性技术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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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行车记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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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有效的行车记录仪定期检查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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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有效的行车记录仪检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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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汽车,“E”类挂车(半挂车)。
许可证和(或)许可卡不得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每辆机动车都应单独签发通行卡。禁止一辆机动车有多张有效通行卡。
该文件引入了两类新的公共服务:注销许可证/准入卡。根据新规则,注销许可证/准入卡只需提交申请,并注明原因之一即可。
如获得批准,该修正案将于2025年7月1日生效。该修正案已在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公布,讨论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24日。
【编译:木合塔尔·木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