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批准的可再生能源设施生产电力的固定电价收费标准于12月21日生效。
根据规定,电价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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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力发电厂—22.68坚戈/千瓦时(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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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100MW的 “阿斯塔纳 EXPO-2017 ”风力发电厂—59.7 坚戈/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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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光伏转换设施(使用哈萨克斯坦硅基光伏组件的太阳能发电厂项目固定电价除外)—34.61坚戈/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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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厂—41.23坚戈特/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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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气发电—32.23坚戈/千瓦时。
根据哈萨克斯坦支持使用可再生能源法第1条规定,可再生能源是指通过自然过程不断可再生的能源,包括以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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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辐射能、风能、水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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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能:来自土壤、地下水、河流、水体的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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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一次能源来源:消费废料,生物质能,沼气,以及其他来自消费废物的燃料,用于生产电能和(或)热能。
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固定电价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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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使用可再生能源设施的能源生产组织,其运营期超过经授权机构或地方执行机构批准同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定的投资回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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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容量超过35兆瓦的单座水电站和/或提供超过每日调节期电力的水库。2016年1月1日后投产水力发电厂除外。
【编译:木合塔尔·木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