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民有意来哈萨克斯坦 可申请办理哪些签证?
(哈萨克国际通讯社讯)对于有兴趣访问哈萨克斯坦的外国公民而言,除了通过免签程序入境哈萨克斯坦之外,还可以通过申请不同类型的签证实现再哈萨克斯坦境内的长期或不定期居留。本文将向读者介绍哈萨克斯坦为外国公民提供的各种不同的签证类型。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对可以为外国公民提供的签证类型进行了规范。为了获取签证,外国公民需要向哈萨克斯坦驻外机构能够具体描述访问目的的基本信息。
那么,对于外国公民而言,哈萨克斯坦提供的签证类型都有哪些种类呢?这些签证都发放给哪些群体,以及其期限都有多久呢?
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一一解答。
根据哈萨克斯坦的签证发放规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为外国公民赴哈提供的签证类型包括:
外交签证(A1、A2)
哈萨克斯坦外交签证被授予的对象包括 – 具有外交地位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国际组织领导人以及其家庭成员;具有外交地位的外国政府、议会代表以及其家庭成员,以及拥有外交护照的外国正式代表团成员及其随行人员;拥有外交护照并以公务目的前来哈萨克斯坦的人士,具有相当于外交代表地位、持有国际组织护照的人,使用外交护照运送外交邮件的运输人员(需持有递送单等邮件随附文件),拥有外交护照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荣誉领事及其家庭成员;外国外交机构和同等机构的外交代表,外国领事机构领事官员,经哈萨克斯坦许可由国际组织及其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代表机构派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作的雇员,外国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名誉领事及其家属。
外交护照签发的类型氛围有效期内1次出入境和多次出入境两种。其中,1次出入境的A1、A2签证的有效期均为90天,多次出入境A1签证的有效期为1年,多次出入境的A2签证的有效期为180天。
工作签证(A3、A4)
哈萨克斯坦工作签证的授予对象包括 - 外国官方代表团成员以及随行人员和家属;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认可并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的相关指示被派往哈国的外国媒体代表(根据与哈国外交部的协议)、派往哈国的外国军事人员;适用于申请“A2”和“A4”类签证的人员的家属,持有不具有相当于外交代表地位的国际组织护照的人员,以及在国际组织工作的持有国民护照的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持有因公派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公务护照的人员;没有外交护照但持有信使单的,携带外交邮件的外交信使;应外国外交代表、领事机构、被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认可的国际组织及其代表处邀请前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办的人员;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注册的国际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人员;为飞往太空前来哈萨克斯坦,以及从外太空范围地球时降落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国家宇航员。
工作签证分为有效期内可以1次出入境、2次出入境、3次出入境和多次出入境四种。A3、A4 类1次入境签证有效期最长为 90 天,A3 类多次入境签证有效期最长为 1 年和 3 年(给予宇航员)。 A4多次入境签证别的有效期最长 180 天。
投资签证(A5)
哈萨克斯坦投资签证的授予对象包括 -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从事投资者活动的法人实体的负责人/副负责人或其组织单位的负责人;根据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投资税收居民计划进行投资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及其家庭成员。
此类签证分为1次出入境和多次出入境两种,其中1次出入境的有效期为90天,而多次出入境的有效期为5年。
商务签证(B1、B2、B3)
哈萨克斯坦投资签证的授予对象包括 - 来煞科斯坦参加会议、研讨会、论坛、展览、音乐会、文化、科学、体育和其他活动的人士;会议、圆桌会议、展览、专家会议的与会人士;与人道主义救援物资一同抵达的人员;为在哈萨克三天共和国的高等教育机构进行讲学活动、任教的人士;来哈参加青年、学生和学校交流项目的人士(不已留学为目的);来哈提供设备安装和技术维修服务的人士;来哈进行谈判、签订合同、咨询和审计服务的人员;来哈开展工业化和投资领域合作谈判、签订合同的人员。
B1、B2、B3签证中,1次出入境签证的有效期为90天,多次出入境的B1和B3签证有效期为1年,多次出入境的B2签证有效期为180天。
国际公路运输签证(B4)
该签证类型专门提供给用汽车进行货物跨境运输的人员。
其1次出入境签证的有效期为90天,多次出入境签证的有效期为1年。
空运、海运、河运、铁路运输工具机组成员/船员签证(B5)
该签证类型发放给执行定期航班和包机航班但没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CAO) 相应证书的机组人员,火车乘组人员,以及海运和河运船只的船员。
1次出入境的签证有效期为90天,多次出入境签证有效期为1年。
宗教活动参与者签证(B6)
此类签证提供给来哈参加宗教组织活动的人士(从事传教工作者不包含在内)。
这一签证类型的1次出入境签证有效期为90天。
培训实践或实习签证(B7)
此类签证发放给来哈开展培训实践或者实行的人员,其中包括在“阿斯塔纳枢纽”项目下参加学习的人士,以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
该签证的1次出入境签证类型有效期为90天,多次出入境签证有效期为180天。
哈萨克斯坦长期居留签证(B8)
这一类型的签证提供给下列人士 – 为了获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长期居留权而准备前往哈萨克斯坦的人士;通过经哈国认可的免签程序来哈的外国公民;已向内务机构申请获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永久居留许可的人士;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12年1月21日签署的第148号政府令第17条(https://adilet.zan.kz/kaz/docs/P1200000148#z32)中所涉及的免签国家名单,从上述国家免签入境在哈停留并申请长期提留的人士。
个人旅行签证(B10)
此类签证主要发放给以下人士 - 因私访问哈萨克斯坦的人士;国家列表中列出的国家的公民;来哈安葬亲人或与重病亲属会见的人士(需提供证明此类情况的文件);过去是哈萨克斯坦公民的昔日同胞;与哈萨克斯坦公民结婚的外国公民及其子女(包括收养的子女)或者其父母(监护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与哈萨克族裔同胞同行前来哈国的妻子/丈夫(非哈萨克族裔)及其子女。
此类签证的1次入境类型签证有效期为90天,多次入境签证有效期为180天。
以收养哈萨克斯坦公民为目的的签证(B11)
此类签证提供给为了来到哈萨克斯坦完成对哈萨克斯坦公民的收养程序的外国公民。
1次出入境签证有效期为180天,多次出入境签证有效期为1年。
旅游签证(B12)
旅游签证发放给以旅游为目的的来哈人士。1次出入境类型签证和多次出入境签证的有效期均为90天,
过境签证(B13)
此类签证发放给过境哈萨克斯坦前往其他国家的外国公民。1次出入境签证有效期为90天,多次出入境签证有效期为180天。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出境签证(В14、В15、В16、В17、В18、В19、В20、В21、В22)
该类签证主要发放给以下人员 – 在哈萨克斯坦长期居住并已经决定前往哈萨克斯坦境外长居的人士;在哈境内丢失护照的外国人;已决定缩短在哈居留期限的人员;对于已被做出与驱逐无关的行政决定的人(如果他们已经没有理由继续留在哈国);已抵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或在没有签证的情况下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停留的人员(如果他们已经没有理由继续留在哈国);已服刑、刑罚释放以及缓刑、缓刑执行期限届满的人;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航班延误或取消、没能赶上火车或其他交通工具而无法在签证或允许的免签证停留期限届满之前离开哈国领土的人员;遭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认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犯罪的侵害行为的人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案件已终止的人员,以及已解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所做出的离境限制的其他人员。
B14类1次入境签证有效期最长为90天, B15类1次出入境签证有效期最长为30天(但不能超过护照有效期),B16、B18、B21类1次出入境签证有效期最长为30天, B17、B19、 B20、B22 类1次出入境签证有效期最长15 天。
为外籍哈萨克族同胞提供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长久居留签证(C1)
该签证专门提供给为了来哈长久居住的外国哈萨克族裔人士。多次出入境签证的有效期为1年。
家庭团聚签证(C2)
该签证发放给以下人员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的外国国籍家庭成员;获得在哈临时居住许可的外籍哈萨克族裔(期限不少于两年);在哈定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商业移民。
该类签证的1次出入境签证的有效期为90天,多次出入境签证的有效期为1年。
劳动就业签证(C3、C4、C5、C6)
该类型签证主要发给以下人员 – 来哈国或居住在哈国从事劳务活动的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作为经济领域紧缺人才自行来哈就业或在哈居住的人员;商务移民;季节性务工人员。
该类签证当中,1次出入境C3签证的有效期最长 90 天(对于护照不被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承认的国家的公民 - 最长为 1 年),多次出入境 C3签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对于 AIFC 的参与者和机构、阿斯塔纳枢纽参与者的员工或阿斯塔纳枢纽的雇员,签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5 年)。在许可证有效期内,1次出入境C4、C5、C6 签证有效期最多 90 天,多次出入境 C4 签证的有效期最多 3 年,多次出入境 C5签证的有效期最多 2 年(对外籍哈萨克族最长 3 年),多次出入境 C6 签证有效期最长 1 年,但不可超过许可证有效期。
传教活动签证(C7)
此类签证提供给来哈国从事传教工作的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1次出入境签证有效期为90天,多次出入境签证有效期为180天。
人道主义移民签证(C8)
该类型签证主要发放给以下人员 – 为提供教育、医疗保健和公共帮助为目的来煞科斯坦从事志愿工作的外国志愿者;在获得哈国许可的国籍协议框架下为提供人道主义、慈善援助或发放奖学金(补助)等为目的的来哈人员。
1次出入境签证有效期为90天,多次出入境签证有效期为1年。
教育签证(C9)
此类签证提供给以下人员 - 申请进入哈萨克斯坦教育机构(中等、技术和专业、大专、高等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接受教育课程学习的人员;申请在哈萨克斯坦的教育机构学习(中等、技术和专业、大专、高等教育和研究生教育课程、包括为学员和预科课程组织的交流计划)的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 通过免签程序入境哈萨克斯坦并获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机构入学资格的外籍哈萨克族裔同胞及其家庭成员。
1次出入境签证的有效期为90天,多次出入境签证的有效期为1年。
为外籍哈萨克同胞提供的个人旅行签证(C10)
此类签证专门提供给外国国籍的哈萨克族裔同胞。
1次出入境签证有效期为90天,多次出入境签证有效期为3年。
未成年人签证(C11)
此类型签证提供给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次出入境签证有效期为1年,多次出入境签证有效期为3年。
医疗签证(C12)
该类型签证发放给以下人员 – 来哈接受治疗体检或咨询的人员以及陪同人员;在哈短期居留期间发生医疗需求的人员及其陪护人员;需要前来哈国照顾拥有哈国公民身份或在哈长期居留的亲属的外籍人士等。
1次出入境签证和多次出入境签证类型的有效期均为180天。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哈萨克斯坦官方的认定,以下国家被列为经济发达、社会政治和移民进程稳定的国家,其公民在办理А3、В1、В3、В10以及 В12签证过程中不需要出具邀请函:
澳大利亚、奥地利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比利时王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保加利亚共和国、巴西联邦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腊共和国、丹麦王国、新西兰、日本、以色列国、约旦哈希姆王国、爱尔兰共和国、冰岛共和国、西班牙王国、意大利共和国、加拿大、卡塔尔国、塞浦路斯共和国、大韩民国、拉脱维亚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列支敦士登公国、卢森堡大公国、匈牙利共和国、马来西亚联邦、马耳他共和国、摩纳哥公国、荷兰王国、挪威王国、阿曼苏丹国、波兰共和国、葡萄牙共和国、罗马尼亚、沙特阿拉伯王国、新加坡共和国、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芬兰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克罗地亚共和国、捷克共和国、瑞士联邦、瑞典王国、爱沙尼亚共和国。
【编译:木合塔尔·木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