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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政府修订难民身份认定规则
(哈萨克国际通讯社讯)哈萨克斯坦政府于8月7日颁布法令,对难民身份的认定、延期、撤回和终止等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新规明确,一旦决定授予某人难民身份,地方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送达本人。
同时,如果被认定为难民的人在收到决定书副本3个月内未前往地方行政机关领取难民证,且有证据表明其未居住在登记的地址,或已离开哈萨克斯坦,地方行政机关将撤销其难民身份。
如果难民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更换居住地,其个人档案将转至新的登记地。
对于未获准获得难民身份的申请人,地方行政机关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送达或邮寄拒签决定,并说明理由和申诉途径,同时将决定副本送交相关部门。
在对难民身份进行延期审查时,地方行政机关将核实难民的难民证、居留证(如有)、旅行证件,并更新其家庭状况、家庭成员、居住地址等信息。
如果决定不予延长难民身份,地方行政机关将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并向当事人送达或邮寄决定书,宣布其难民证无效。
如果决定取消难民身份,地方行政机关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或邮寄决定书,说明理由和申诉途径,并通知相关部门。
新规定将于8月20日起生效。
【编译:阿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