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法人境内收入如何纳税?哈萨克斯坦作出明确规定
(哈萨克国际通讯社讯)据财政部新闻处消息,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相关规定,非居民法人从哈萨克斯坦境内取得的收入,如其活动未在哈国构成常设机构,应由收入支付源泉作为税务代理人,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按照规定,非居民法人从哈萨克斯坦境内来源获得的相关收入,均适用预提企业所得税。税款计算不适用任何扣除项,并依据《税法典》第682条规定的税率执行。无论收入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如何,也不论该收入由非居民自行支配,还是用于第三方(包括境外分支机构)的利益,均须依法代扣税款。
税务机关同时明确,如税务代理人以自有资金代为缴纳税款,未实际从非居民收入中扣除,该代扣和汇缴义务仍视为已履行。
在涉及境内外混合履约的合同情形下,如果合同约定工作或服务需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和境外同时完成,合同收入须在境内和境外部分之间进行合理划分。如未作划分,或划分明显不合理、导致应税收入被低估,则税务机关将以合同总收入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而不考虑实际履约地点。
《税法典》同时明确了税务代理人的范围。向非居民支付收入并承担企业所得税计算、代扣和汇缴义务的主体,包括个体企业家、居民法人、通过结构性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非居民法人,以及在特定金融资产转让和债权转让情形下的相关法人和个人。
在纳税时间节点方面,对于已计提并已支付的收入,税款应在支付当日计算并代扣;对于已计提但尚未支付、且已计入扣除项的收入,则应在提交纳税申报表之日完成代扣。税款须按照《税法典》第684条规定,在税务代理人注册地按期汇缴预算。
需要指出的是,非居民法人资产增值收入的预提企业所得税,其计算、代扣和汇缴程序另行适用《税法典》第687条的专门规定。
在申报义务方面,税务代理人须按季度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计算表:第一至第三季度应在支付收入季度后的第二个月15日前提交;第四季度则应在报告年度次年3月31日前完成申报。此外,通过结构性分支机构开展活动但未在哈萨克斯坦形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法人,仍需依法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编译:阿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