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3, 30 10月 2025 | GMT +5
外国医生在哈萨克斯坦行医须通过资格评估
(哈萨克国际通讯社讯)哈萨克斯坦政府总理沃勒扎斯·别克帖诺夫日前在书面答复参议院议员质询时表示,来哈从事医疗服务的外国公民必须依法接受职业资格评估。
别克帖诺夫指出,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人民健康和卫生保健系统法典》第27条第5款的规定,外国专家可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开展医疗服务活动。
按照相关条款,获准聘用外国专家的机构包括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及其附属医疗机构、哈萨克斯坦总统事务管理局下属医疗机构;若以教学为目的,外国专家可在高等院校、国家医学中心、学术中心、大学附属医院与诊所、住院医师培训基地、科研院所及高级医学院校工作。
此外,根据该法典第27条第4款,经学历和专业资格认证的外国专家,可被批准在哈萨克斯坦提供医疗服务。
—外国医务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通过认证程序。来哈从事医疗或制药服务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士,需接受职业资格评估,随后进入临床实践认证程序以获得相应证书。完成上述程序后,方可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合法开展医疗服务。-别克帖诺夫强调。
【编译:阿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