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例规定,央行是隶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并向其负责的国家机关。
条例指出,央行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确保支付系统的稳定运行,协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开展外汇管理与监控,进行统计工作,并在职权范围内对国内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及其他主体实施国家监管、监督和监理。
条例明确,央行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银行体系的最高层级。
条例扩大了央行职能,并明确了行长、董事会、理事会以及货币信贷政策委员会的权限。
按照规定,央行行长由哈萨克斯坦总统提名,经议会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任期六年,其职务亦由总统解除。
【编译:阿遥】